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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領有權紛爭的歷史來看獨島的現狀與其對策

雲靜, 仰天 2014. 5. 2. 18:40

從領有權紛爭的歷史來看獨島的現狀與其對策

 

 

徐相文(韓國21世紀軍事研究所研究員)

 

 

一、前言

      獨島(日本名爲“竹島”)爲位於韓國與日本之間的韓國海(東經131°52′北緯37°14′)中。 此島分爲東島和西島,大略由33個小岩石和暗礁組成, 總面積186.173㎡, 離韓國鬱陵島的直線距離是87.807㎞,到日本的隱岐島的直線距離是157.266km的絕海孤島。[1] 獨島和鄰近大陸棚是蘊藏著豐富的水産資源的黃金魚場,不單是據推測島下還埋藏著大量的氣氧化物(Hydrates)和油田資源,[2] 也在軍事上有著重要的戰略地位。 現在韓國政府已經派駐了一小隊海洋警察在實際上佔有著這個島。韓國政府對該島的佔有是以悠久的歷史根據爲背景,並且是符合國際法的。總而言之,韓國確保了在國際關係中判斷一個國家領土擁有權主張正當與否的關鍵要素,即“歷史的權原”與國際法解析的正當性。然而戰後日本政府每年向韓國政府遞交主張獨島是日本領土的外交信函,並要求“返還”之, 甚至於他們肆無忌憚地記載“韓國政府強佔著日本領土的竹島”在中、高等學校的教科書上, 可謂是漸入佳境的情況。日本政府要求“返還”的根據是爲何?對此歷代以及現在的韓國政府該如何回應呢?

    本文以對獨島紛爭的根源以及現狀的考察作爲基根本框架,對日本政府所提出返還要求的根據主張作反駁,同時對韓國政府的對應所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批判性的探討後,將提示幾點對策方案。這裏所謂的紛爭(dispute)不僅是指武力衝突,也包含國家之間外交性的攻防概念。[3]

 

 

二、獨島紛爭的根源

 

 

    日本想要把獨島納入本國領土的野心開始可以追溯到1900年代初期。在甲午戰爭中戰勝的日本帝國在1904年2月8日奇襲駐紮在仁川和中國旅順的俄羅斯艦隊,從而引發了日俄戰爭,是因爲有必要壓制俄羅斯,日本認爲俄羅斯威脅或牽制了日本在中國東北的利益和對朝鮮的獨食。

    由於日本的奇襲而被壓制機先的俄國派海參崴艦隊南下進入大韓海峽,擊沈二艘日本陸軍輸送船,以進行全面反擊。朝鮮海一成爲戰場,明知獨島作爲鬱陵島的附屬島嶼是一個大韓帝國領土的日本軍部和外交官僚們出於對俄國海軍行動的監視和阻止其闖入南下的必要性, 開始重新評價獨島的重要性。 正如日本國內幾名真摯的學者所提出的那樣, 就在那個時間以前, 日本對獨島並未曾有過任何關心。[4]

     1904年9月,日本海軍省首先無端地登陸鬱陵島上, 並設置監視俄國海軍的僚望樓, 進而勾結與農商務省和外務省, 唆使日本人漁夫中井養三郎向日本政府內務省、 外務省和農商務省提交把獨島編入日本領土以及獨佔獨島上捕獲海獅的請願書。 儘管如後所述, 不用說中井養三郎, 就是前面例舉的各省當局者們也十分清楚地知道獨島是非日本領土,而是明明白白的韓國領土這一點。

     日本帝國政府於次年1月28日召開內閣會議,承認並採取中井養三郎的請願,主觀地把獨島看作無主地,並以他自1903年以來在獨島上所做的捕撈行爲在國際法上存在著佔有事實爲由,將獨島編入島根縣,取名爲“竹島”。[5]

 

   依據戰後日本政府的主張,日本帝國政府先佔領了獨島之後,於1905年2月在通知了島根縣內閣的獨島編入決定,在同月21日通過“根縣縣告示第40號”向民衆通告了這一事實。換言之,這一主張意味著充足了“爲取得領土的國家意志(the Intention of the State to Acquire the Territory)”。由此,日本政府在1954年2月10日向大韓民國政府遞交的“外交覺書”中主張 : 

 

 “關於在現代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條件,想要獲得領土的國家意志已被爲把獨島加上在日本領土而於1905年1月25日通過的內閣會議決定所確認,並且爲領土取得的國家意志的公開發表依據1905年2月22日島根縣公佈的告示也是成立的。”[6]

 

      再者,針對戰後聯合國指示及在相關的國際會議上規定獨島的韓國歸屬的一連串措施,亦即由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發出第677號指令,判定獨島爲韓國領土並指示“日本政府將獨島歸屬於韓國領土”,[7] 或對1946年6月22日第1033號指令和1952年9月的舊金山對日講和條約中所明文規定的同一條約第二條,日本政府提出了如下異義 :即第677號指令所提出將鬱陵島、獨島、濟州島劃分在日本領土範圍之外一事乃是行政權的停止而非對領土的處置。對第1033號指令所作出的規定,亦即“不准日本的船舶和其乘務員接近獨島和由獨島開始12海裏範圍之內”,日本將它解釋爲非領土問題而爲一項捕撈活動水域問題。日本政府也對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第二條中關於“日本承認韓國獨立並放棄對包括濟洲島、巨文島、鬱陵島在內的韓國的一切權利、權願及請求”的規定完全承認,但是他們以該規定裏未明記獨島字眼爲由, 仍然不能使獨島從日本領土中分離出來。[8] 日本的這些主張當真穩妥嗎?相關事實在後面第二、三章將再次重新做探討。

    1905年7月,日本海軍無端向獨島上派出38名雇工登陸架設望樓。之後次年初,由島根縣派遣神田由大郎到鬱陵島向鬱島郡守陳述日本內閣獨島編入的事實,這是符合事實。但是一般情況下, 一個國家在領土編入過程中通過外交途徑向關聯國正式通告編入事實是國際慣例,也是國際法的要件。通過類似的經驗,日本並沒有理由不知道這一點。不顧這一事實,日本帝國“在政府間的水平上”不做任何事前照會,只是對一個不過是地方官的鬱島郡守私下秘密告之這一事實。這是因爲日本擔心被曾經警戒日本領土膨脹的駐韓國、日本的西方列強外交官們知道此事,同時預想到韓國方面強烈排斥和抵抗,所以秘密進行暫時保密。

     日後,作爲獨島是日本權願的領土主張的根據,日本指出對於日本的獨島自國領土編入措施,當時韓國政府只是下了對相關部署重新調查的指令,而卻未向日本政府提出任何抗議,這是純屬捏造事實,但他們把沒有記載韓國政府抗議的一事作爲其主張的根據。[9] 對於日本政府以上的主張和理論,可以用下面四點事項進行反駁:

     首先,爲了得到日本先占獨島主張的妥當性應該證實韓國是否明確地表示過抛棄獨島的意思。當然過去歷代的韓國政府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抛棄的意思。相反地,朝鮮朝廷脫離放任的消極態度而積極地從1696年到1881年間,每三年一次都派遣“搜討官”,根據他的報告向日本幕府提出抗議,並且在1900年10月25日,發出“大韓帝國第41號敕令”將“鬱陵島”改稱爲“鬱島”,將獨島放入其管轄區域內。這些措施均明確證實獨島不是無主地而是“持續被管理下來的”韓國領土。[10]

     另一方面,日本幕府政權畢竟在強佔韓國前已經數次承認鬱陵島和獨島爲韓國領土。譬如:在朝鮮朝肅宗年間幕府政權承認獨島系朝鮮領土,並向朝鮮通報的各種外交文書;進入作爲初具當一個近代國家形象的明治時代之1870年代,國家最高機關的太政官指示島根縣,獨島是和日本無關的朝鮮領土,所以應該在日本地圖和地理調查之外,這類歷史的事實就是代表事例。[11] 而且,日本內務省也用了近半年的時間對17世紀末朝-日間互換相往返的相關文書進行了嚴密的探討之後做出了獨島領有權問題是1699年就已經結束了的私案,與日本無關”的結論,並決定使獨島包括在日本地圖和地理調查之外。總而言之,繼近世幕府政權到了明治時代亦是乙太政官爲首的外務省、內務省、海軍省、陸軍省等明治政府全體都已經再一次承認了獨島與日本無關的朝鮮領土。 因而獨島是朝鮮領土這一點,是在“日本政府”層次已經承認的明確事實, 所以連中井養三郎這樣一個漁村的漁夫也知道獨島是朝鮮國領土這一事實。

     第二,日本作爲獨島領有權主張的根據之一而提出的所謂“島根縣告示第40號”是捏造的。根據仔細尋找當時日本報紙的研究結果,1905年發行的日本全國140家報紙任何地方看都沒有刊登報道該告示。不僅如

此,近年來發現所謂1905年2月22日的島根縣令或島根縣訓令任何地方都沒有收錄“島根縣告示第44號”。[12] 總之,日本主張的“島根縣告示”不是全國性的告示而只是“幾個相關者之間的傳閱。”而且,如果想要得到無主地之自國領土編入的認證就應該爲此公開明示國家的意思。縱使按照日本的主張,他們過去以島根縣告示即使已經公告了獨島編入這一事項,也只不過是“國內性質的意見表示”,很難看作是一事項國家代表機關實行的“國家間的行爲(interstate activities)”。

       第三,因爲日本單方面任意的獨島編入是帶有強壓性手段的行爲,根本上完全無效。 韓國政府最早獲悉日本政府的獨島編入事實是在事件發生一年後的1906年3月28日,是在接獲自從來到鬱陵島的島根縣官吏傳聞的島郡守沈興澤之報告以後的事。[13] 衆所周知,此時間是日帝統監部在漢城設置(1906年2月1日),韓國政府不但被剝奪了外交權,連內政也受到統監部指揮監督之時期。換句話說,日本政府爲了使韓國政府無法抗議在搶奪外交權並完全掌握了支配權之後才通告了侵奪獨島的事實。

      當時大韓帝國政府使議政部參政大臣朴濟純於5月20日下達第3號指令指出日本明治政府所謂獨島是日本領土的主張是毫無根據的強詞奪理,並命令“調查並報告日本人正在進行的行動”, 在向下屬指示的過程中顯示出獨島是明確的韓國領土這一事實。[14] 不過, 大韓帝國在外交部被廢止的情況下無法使這樣的政府抗議形成外交文書向日本政府遞交。 因爲外交行爲原本被封鎖的情況下,如果抗議的話,從邏輯上看就應該是奪取了外交權的日帝統監部出面向本國政府提出抗議。由於這樣的緣故,日本在有計劃地暗地裏推進的獨島編入未能讓歐美列強知道。不僅如此,韓-日兩國之間還沒有通過外交性 爭論的情況下就於1910年韓國被強制合併。並且日本政府應該再一次記起下面一件往事,亦即於1965年韓日邦交正常化所締結的韓-日基本條約第二條中規定“確認業已1910年8月22日及此以前大韓帝國和大日本帝國之間締結的所有條約及協定一律無效。”

     第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關於日本領土處理的聯合國基本方針是恢復甲午戰爭以前的狀態,即日本應還原侵略戰爭以前的領土及國境狀態。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接受波茨坦宣言宣佈無條件投降,該宣佈於當年9月2日作爲成文字的“無條件投降文書”爲日本所接受。這即可以解釋意味是爲日本政府應無條件接受聯合國以上基本方針, 同時也算是承認了從韓國取得的所有領土、財産、主權及權利是在韓國人民處於“日本奴役狀態的情況下”依靠暴力和貪欲所掠取的。 據此,如同自己應主動承認獨島與日本無關,日本政府應當使獨島領有權恢復到甲午戰爭之前的狀態。 聯合國以SCAPIN第677號規定日本領土包括4個主島(北海島、本州、九州、四國)和聯合國規定的約1000個鄰接的小島,將其主權局限於此島嶼。在這樣的脈絡中可以理解到已經很明確地把濟洲島、巨門島、鬱陵島從日本領土中劃分在外。[15] 當然如同日本於1962年7月13日遞交韓國政府的日方外交文件裏有所作爲一個反論的主張,在該SCAPIN第677號指令中只提到了鬱陵島,並沒有提到獨島。但是,沒有提到的原因是因爲沒有必要把韓國3000餘個島嶼都一一列舉出來:正如位於濟洲島南端的馬羅島儘管在該條文中沒有明確記載, 但仍被承認爲韓國領土一樣,我們應該理解聯合國只是列舉了幾個有代表性的島嶼。再者,作爲主張他們並無把獨島從日本分離的根據,日本提示的1951年9月成效的“對日講和條約”第二條,如同日本有所主張,規定著“日本認爲韓國獨立,並放棄對包括濟洲島、巨門島、鬱陵島在內的韓國之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 而關於獨島沒提及是屬於事實。[16]既然如此,日本可以領有獨島的“有權解釋”是成立不了的,是因爲 :該“對日講和條約”採取了把戰後韓國已由日本分離的既定事實在事後國際法上認同的形式, 但同樣他也沒有明顯地規定“只有不使獨島分離於日本。”再加上“對日講和條約”則是一件承認聯合國最高司令部指令第677號的條約。此點是日本亦不否認的。那麽,日本必須要留意一項事實:按照上述法?觀點以及實際措施,戰後聯合軍在劃分由領土權産生的韓日間漁撈權利之時,實際上他們措施將獨島置在日本漁撈水域範圍之外,而且該措施有效地被尊守一直到聯合國實行的軍政全時期。[17] 更何況根據國際法認證的屬島理論,獨島是應該在地質學上屬於其母島的鬱陵島,這一點是常識。

       總括上述內容,日帝內閣單方面任意決定的獨島的“日本領土編入決定”,由於決定當日即1905年1月28日以前韓國一直對獨島實施著持續有效的管理,因此原因無效。

        日本對韓國長達35年多的強佔,站在韓國的立場來看,是成爲後來日本“硬說獨島是自己領土”這一歷史下的悲劇之種子,而對日本來說,是帝國主義的對外侵略帶來的意料之外的橫財。

 

 

三、戰後獨島領有權紛爭的新局面

 

 

      圍繞獨島問題韓日之間的領有權是非正式變爲表面化而成爲韓日間的外交問題是在解放後韓國戰爭期間的1952年1月8日,大韓民國政府發表的“對鄰接海洋主權的大統領宣言”(統稱李承晚的“平和線”)成爲直接的契機。 在宣言中韓國政府對內外闡明瞭獨島及其領海是韓國的領土。 對此,日本政府抗議 :“日本政府不承認大韓民國對毫無疑問是日本領土的該島的假定或其主張卻不予以承認。” 也就是說,由於日帝的韓半島強佔, 其期間中潛伏的獨島領有權紛爭問題公開地凸現出來了。

      韓國政府斷然否定上述日本的抗議:獨島不但在歷史上就是韓國固有的領土,也正因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發出第677號指令已經公佈了把獨島判定爲韓國領土並返還給韓國的措施是正當的,同時,指出日本要想起聯合國最高司令部在第1033號訓令中再次確認獨島爲韓國領土一事。 從此,韓日之間展開了通過外交文書及媒體的反駁和再反駁的攻防戰。

      在此過程中,日本於1953年6月讓島根縣向其漁民們發佈獨島漁業許可權,同樣也使海上保安廳所屬的二艘巡視船載者三十餘名官吏試圖非法登陸獨島後,設置了“島根縣隱岐郡五個?村竹島”的境界標。如此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和日本極右派於1950年代數次要侵犯獨島海域,儘管曾試圖直接登陸奪取獨島,但每次都被鬱陵郡民自發組織的“獨島義勇守備隊”的開槍所擊退。

       當時韓國政府對日本的挑釁採取斷然措施, 以鼓勵民衆守護獨島的意志,並逮捕侵犯和平線的日本漁船對其進行裁判, 派遣海洋警察隊以不拒戰爭的強硬態度對拘捕的日本船舶可以進行攻擊。如果沒有國家最高領袖之堅決意志,這樣的對應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撞上韓國政府斷然對應的日本政府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把獨島的最終歸屬決定委託給國際司法裁判所使他們承認日本對獨島的領有權,或者放下尾巴準備下一場。1954年9月25日,日本政府向韓國政府提出把獨島領有權是非提交給國際司法裁判所,這一提議當然遭到韓國政府的拒絕,把明明白白的固有領土委託給對日本有利的國際司法裁判所是萬萬不可的事。

     獨島問題的國際化陰謀,即把該島委託給國際司法裁判所判決的日本的提議爲韓國政府所杯葛,日本一旦降低攻勢的水平, 一方面以本國國民爲對像歪曲關於獨島領有權的真相,另一方面採取了等待時機的長期戰略, 同時,每年都向韓國政府發送抗議對獨島“不法佔領”的外交文書。此舉動爲預備將此事宜送過去給國際司法裁判所場合,蘊藏的名義用意是不言而喻。就是說, 爲奪取獨島的第三場開始調整振奮精神之戰列。

從這一時刻日本開始把力點放在以國力爲基礎的對外擴展戰略上。儘管再一次後述, 日本對國際社會所作的獨島是自國領土的不斷宣傳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果,不但西歐社會,連一些亞洲國家國民也開始認爲獨島是與韓國無關的日本島嶼。

 

 

四、日本的獨島侵略的轉機—日本社會的極右化以及“新韓-日漁業協定”

 

 

       日本對獨島強奪企圖的第三個回合是從1990年代中期以後正式開始的。 此時期日本試圖強奪企圖的特徵由過去關於獨島領有權的主張考慮國內輿論的不特定政治家及某些極右派內閣官僚各人的信念或政治性的動機上進行轉變到在政府政策層次帶有緻密性和組織性直接瞄準韓國政府。 作爲證實此點,首先有必要考察一下日本國內與獨島相關的動向如何?。“獨島奪還”是1995年日本執政黨在全國選舉時提出的公約,從1997年開始“獨島奪還外交”被設定爲日本外交的主要指標之一。這樣的情況變化是來源於進入1990年代後急速地開始的日本社會全盤的保守化以及回歸到以此爲滋養成分的對外國粹主義、鄰國的不幸—即韓國的經濟大亂,由此發生的政爭和社會不安成爲其外來契機以及條件。

     以往虎視眈眈的日本政府終於從金融風暴前後以政府、議會、極右團體爲三位一體全面展開奪取獨島的總力鬥爭。日本政府首先在階段性的謀略上運用了十分利用韓國情勢變化的迂回戰術。 進一步說,韓國由於1997年2月發生的金融風暴政治、經濟、社會一捲入極度的混亂狀態,日本便利用此機會於第二個月的1998年1月單方面宣佈廢除以往自1965年以來兩國間使用的韓-日漁業協定,並促成新韓日漁業協定的表決。這時刻是在於世界各國朝著開始實行聯合國海洋法的時代潮流。 因此在仍然以自由放任的海洋資源開發體制被留下的東北亞地區,韓、中、日三國爲資源開發和保存分別引進有效的經濟水域制度—即二百海裏經濟管轄水域制度,隨著此變化, 有可能由於三個各國間潛在的不分明的邊界劃定問題而招致領有權紛爭。 

     但是不願此好機會的日本政府事前已有籌備既定方案:向韓國政府貸款,以救濟其處於枯竭狀態的外匯,但是以此作爲討價還價的條件,把獨島問題導向有利於日本的方向。當時一味地急於克服外匯大亂的金大中總統不能不期待日本政府的協作融資,此成了使韓國政府的外交協商力急劇下降的原因。同時在日本方面的協商步調上韓國政府只能出於被動狀態。

       在這樣的情況下, 韓國政府當初在韓-日漁業協定中儘管提出過應韓國專屬經濟區的提案, 即在獨島與日本隱岐島之間劃定專屬經濟區(EEZ—Exclusive Economy Zone)區劃的分界線。但是韓國政府的提案並沒有被接受,結果1999年1月22日最終生效的“新韓-日漁業協定”有所大幅反映日方的方案,就是說, 以鬱陵島爲起點向東三十五海裏作爲韓國EEZ分界線的交點,又以隱岐島爲起點向西三十五海裏,作爲日本分界線交點的劃定界線,左右兩線中間的海域設定爲“韓-日共同管理水域”, 位於其間的獨島被包括在這一水域之內。

       儘管獨島是韓國固有的領土, 韓國政府將其抛棄以鬱陵島作爲EEZ的起點,作出了這一讓人無法理解的錯誤,使獨島成了韓-日之間排他性共同區域所重疊的中間水域,並承認日本能在獨島領海即獨島排他性水域擁有管理該海域海洋生産物資源的權利,即被稱爲“海洋生産物資源保存及管理勸告權”和“海洋生産物資源保存及管理措置權”條款也被包括在協定中。[18] 也就是說,韓國政府自己抛棄了以往對獨島單方面行使排他性管轄權的權利,與日本共同享有公共水域內的獨島及對該海域排他性的領有權。 總而言之,日本把作爲鬱陵島的附屬島嶼而位於韓國領海內的獨島從母島的鬱陵島中分離出來而把它放入了“韓-日共同管理水域”之中, 如同19世紀末日本帝國想要奪取朝鮮的時候首先使朝鮮從其宗主國中國脫離出來的手法相同,日本第一步首先使獨島從韓國領海中分離出來, 然後成功地把獨島放入了共同水域中。

       依靠“新韓-日漁業協定”, 獲得獨島奪取的橋頭堡的日本政府, 作爲後續措施, 對外宣傳和積累外交名分同時進行。日本政府在“新韓-日漁業協定”論議以前業已宣佈將獨島作爲日本EEZ的起點,現在更強烈地向國際社會宣傳獨島和其附近的十二海裏水域爲自國領土, 關於此對外宣傳的實態,請參考本文第五章。

      如果對外擴展和外交名分的積累可以成爲判斷他們適當的標準並造成了有利的國際環境,那麽現在可以預想到接下來日本在第二階段的措施就是使獨島成爲從屬於雙方的衝突地域,誘導聯合國的介入,然後交給國際法裁判所處理。如果東北亞國際政勢有了動蕩的環境變化,在美國的默許下提議共同管理獨島,或使日本國內極右團體大舉登陸獨島誘發同韓國的衝突,從而直接強奪,再或者依靠以絕對的經濟和軍事優勢爲基礎的力的外交引導韓國政府同意和日本共同開發獨島海域的地下資源等等,方法舉不勝舉。[19]

      2000年9月,金大中總統訪日之前,當時日本首相森喜郎所堅持的“獨島無論從歷史上還是國際法上都是日本領土”的觀點所暗藏的挑戰性[20],是我們能夠讀出日本野心的一個好例子。如果說森喜郎的該發言巧當金大中總統訪日之前夕,那過分是天真的看法。正如前面言及, 從日本政府把獨島奪取指定爲十大外交指標之一的事實,或者從1998年日本動員陸海空自衛隊實施的對“某個國家佔領的東海的某個島”謀論“奪還”作戰(毫無疑問,分明是瞄準獨島)這一點來考慮, 日本首相的上述發言應當認識到是他們事前在國家政策上作了周密的和計劃的步伐這一點是肯定的。

      因此, 金大中總統當時應該取消訪日或者至少應該在日本訪問其間闡明獨島是韓國固有領土,以粉碎日本的陰謀。但是韓國方面沒能這樣做。韓國政府和金大中總統的微溫性的對應, 容易使得日方作舉動 : 從他訪日一回國就直接駐韓日本大使寺田輝介也在所駐國的首都反復和森喜郎大放厥詞一模一樣的妄言。[21] 總之,無視外交慣例的森喜郎發言和寺田輝介的敵中妄言畢竟是一個預備劇本的環節,亦即先試探韓國政府的反應程度之後, 再來將對獨島領有權主張的層位 提升至國家領袖及外交層次,以獲保自此以後將來在紛爭中盯著的客觀性及主導,可謂開始照順序的走路。

     然而爲使和森喜郎同樣的極右派政客們占大多數的日本政府對獨島政策進一步強行一邊或是策馬揮鞭,或是不斷使得到力量,這件事之所以成爲可能的是因爲如同日本國內衆議員、參議員和島根縣議會議員這些極右勢力的堅持。 我們不能忽視這一點。最重要的是我們必需認識到極右政客欣然做引導日本走國粹注意的對外膨脹路線之牽引角色。自從1993年到2000年上半期這三個機關的議員在各自所屬的議會裏指出獨島領有權主張及日本政府奪取政策的不足或論議對策的次數竟超過一百五十次,其主要論點可以概括爲三點:第一,把現在韓國對獨島的領有規定爲“不法佔據”,對此日本政府每年都向韓國政府提出外交抗議,因此韓國政府所主張的“實效性佔有”是不成立的。第二,“請求美軍援助”終止此“不法佔據狀態”。第三,使獨島成爲韓-日兩國或國際共同管理的島嶼。[22]

     當吾人看到作出上述發言的日本極右政客所共有的對獨島狂熱執著的時候,預感到將來尋回獨島的較完整主權反而比南北韓統一更加困難。支撐走向這國粹性的對外膨脹的政客並傳給妄動資源的極右團體,譬如“島根縣竹島問題解決促進協定會”、“竹島北方領土返還要求運動島根縣民會議”等在1970、1980年代就已經結成並舉辦縣民大會及研修會,補給材料印刷,發行研究圖書等一直在鼓舞政府的獨島奪取意志。他們是任何時候都被“國粹國防聯合”、“本民族青年同盟”、“國粹保政會”、“大日本國粹保政議會”等, 光所名字就散發著日本帝國主義氣息的中心極右團體能動員起來的外廓組織。此同在獨島運動中少數個人和團體在惡劣的條件下分散地各自進行鬥爭的韓國情況是不成比較的。

 

 

五、韓國政府的對應

 

 

     那麽,韓國政府是怎樣回應的呢?韓國政府的對應可以按照李承晚政權和他之後歷代政權所體現出來的相互對比的態度來劃分。如同在本文第3章中略微提及的那樣,李承晚政權作出決不容忍對日本試圖侵奪獨島的侵略企圖回應。相反,其後的歷代政權全部貫徹消極的或維持現狀的政策。現在的金大中政府也繼續走後者的路線。由於篇幅的關係, 金大中政府所體現出來的獨島政策和對日態度確實有使問題更加困難的成分, 因此以此爲中心來討論更有效率。

     金大中政府的對獨島政策和對應態度大略可概括爲三種:第一,無對應方針。所謂無對應方針是指著對日本政府關於獨島的主張或言動只克制公式的對應,這是慣通於現韓國政府所有關於獨島政策的看不見的“不文律”,亦是一個使政府相關部門的官僚對獨島政策的意見或實行猶豫不決的機制,此評價並不是太過分的。

       因此,這種認識在韓國政府相關部門中形成了主流, 韓國政府自然地給人留下了這樣的印象是很自然的 : 只是一味地固守不讓獨島在國際上形成紛爭地域的印象方針。 韓國政府和金大中總統對和獨島領有權有相關的重要意義的“新韓-日漁業協定是怎樣理解”? 作爲一個反證,仔細觀察他們的態度很容易就能發現。比如韓國政府向來主張說,“新韓-日漁業協定”只是用來解決漁業問題的,而涉及領土問題的獨島是韓國“實效的佔有”, 因此不能夠成問題,同時再三地反復下面的公式立場:“獨島無論從歷史上,地理上還是國際法上都是我們固有的領土,我們實際佔領著獨島並對獨島極其領海行使完全的主權。在這樣的情況下,獨島問題不是韓-日之間的領有權紛爭地,不能成爲韓-日間外交涉的客體。[23] 並且他們聲稱不願捲入日本對獨島“紛爭地域化的企圖”,而對於日本的獨島領有權主張也只是回避以公論化的對應。

       然而,“新韓-日漁業協定”並沒有明示兩國把領有權問題和漁業問題彼此分離的條款。因此韓國政府硬要主張“領土問題”和“漁業問題”是兩回事的無理說法是仍有斟酌餘地的重大事宜。 依據一位國際海洋法專家的主張, 即使韓日兩國已經協商明記了兩者分離的意思,但是在共同管轄的水域內的漁業問題即使能夠與環境保存或海運問題分開,而漁業權緣自於主權的領域權範疇, 因此這兩項事案是分離不了的。[24] 依據此學理主張,問題的協定不是分離領有權問題,而是對兩國領有權的基本立場的再確認,反而招致了公認獨島領有權紛爭的結果。 總之,與韓國政府過度主觀的解釋正相反,卻使獨島的主權受到了矩大的損害。韓國國內有關專家多數都更加憂慮此協定給日本作爲獨島領有權主張的根據留下了被利用的餘地。

     正如這些人所憂慮的那樣,去年發生的一個事件,就證明瞭專家們的共同憂慮並不是杞人憂天而是將出現的事實,2001年日本政府以韓國漁船在千島列島捕撈秋刀魚爲由,向韓國政府提出抗議並發表聲明主張說,“北方四倒是日本固有的領土,日本在專屬經濟區(EEZ)擁有主權權利”,還指出“韓國漁船在俄羅斯的承諾之下進行捕撈的行爲已超出漁業問題而直接維繫領土問題。”[25] 對此,我們應予以關注,因爲日本有推翻此邏輯進行反擊的可能性,而且其可能性已很大。換句話說,可能會主張由於從韓國政府得到的對獨島水域的共同管理權是來自領土權,這超出漁業問題而直接維繫領土問題,因此日本擁有對獨島的主權性權力。韓國政府在獨島從專署韓國的領土編入與日本的共同管理水域裏面的過程中袖手旁觀,從而創造了日本對獨島行使主權的可能性。如此在主張韓國完整的領土中獨島被貿然地推入了和日本共管理的水域之內。儘管如此,韓國海洋水産部不顧日本對獨島實際行使主權的慨然性的産生而以過度樂觀的態度始終強辯“獨島問題是關於領土的問題和屬於經濟問題的韓-日漁業協定完全沒有關係”。

     第二,維持現狀。這同無對應政策是一脈相連的,不是爲了使日本確認獨島的韓國歸屬權而傾注外交努力, 而是不打破現佔有狀態的態度。換句話說,韓國政府是以韓日間不存在圍繞獨島的領有權紛爭爲前提。果真如此嗎?在韓國政府獨自認爲不是紛爭的時候,在國際社會中獨島是繼臺灣海峽、新疆、西藏自治區及釣魚島,已被認爲是軍事衝突可能性很高的第五個領土紛爭地域。 日本也是並不承認韓國的實效性支配。 1996年5月, 池田行彥國務大臣在衆議院外務委等聯合審查上所做的發言代言之 : 在“國際法上爲了確立實效性的支配國家活動應該平穩而持續地實現,與此相關,諾有由他國提出的抗議,並不能平穩和持續地實現,正如大家知道的那樣, 關於竹島問題一有機會,我方就會闡明我們的立場,(我們認爲)韓國所謂的實效性的支配已經確立或者能確立是不成立的。”[26]

       第三, 由於缺乏對外宣揚而造成的國際輿論上不利情況。這應該是由前面第一、第二方針的基礎上必然産生的結果,也是在以後面對使獨島被國際司法裁判所判定最後歸屬權之際均起不利作用的背景及因素。首先我們看一看日本在擴張 方面所獲得的成果。不但以英國泰晤士爲首的歐洲有影響力的刊行物和大百科辭典,就連在美國CIA、美國太平洋司令部戰略配置圖等也都把獨島標記爲日本領土。根據一項調查,馬來西亞企業家的66.7%、澳洲的58.6%、菲律賓企業家的54.5%都認爲獨島是日本領土,而且被喻爲獨島前院的東海其名稱也是如此。這個海在日帝時代以前還被西歐各國通稱爲“Merde Coree”即“朝鮮海”。但是日帝時期一結束,由於日本積極的擴張和遊說活動,全世界大部分地圖都清一色地改爲“Sea of Japan”。[27] 其次是至於影響國際司法裁判所的日本政府的力量與影響力已經過於超越我們常識的水平。依據最近的報道,日本一直在提供包括十五名裁判官薪水的大部分裁判所運營經費。 這一機構的歷代裁判官中有很多是日本人,現在作爲現役裁判官而活動的人當中也有日本人。[28]

        因此如果在日本人所認爲的“有事時”情況發生的話,他們把獨島問題交給該機構從而可以“合法”佔領簡直是易如反掌。在國際社會上獨島已經逐漸形成爲“位於日本海的竹島“。

在事實已經如此的情況下, 包括海洋水産部在內的韓國政府爲何仍然掩蓋真相只是坐視不理呢?

其原因可能是似因爲韓國海洋水産部及外交通商部等雖然均是主管機關,但他們在無所不爲的所有權利集中於總統一人的韓國政治結構下,不能違背金大中總統的意志。金大中的心意不外是:構築“與日本二十一世紀新的夥伴關係”被設定爲對日外交基調政策的,[29] 因此與日本和解的氛圍中要盡可能地避免並自製逆行的行爲和政策。爲了“韓-日新時代的開幕”,金大中自己要抛開過去心理上的芥蒂,實現日本大衆文化開放和“天皇”對韓國的訪問,他的構想從宏觀上看基本上是可謂令人所期望的方向。

      但是如去年在此惹出的日本歷史教科書問題所證明,它的設想是爲時尚早。因爲,日本的極右派不僅沒有真正地反省由侵略戰爭和野蠻行爲充塞的歷史,而且把加害行爲捏造爲施惠行爲。 與他們一起他真正的和解,可謂緣木求魚,而金大中事實上堅持了沙上樓閣般的和解氣氛。

     分析“産生新韓日漁業協定”的後果的根本原因基本上似在於金大中對日本的底姿態,而且這些低姿態不是過去而是正在進行。 由於該協定,韓國漁民的漁撈水域大發減少,捕魚量也大量減少,相當於韓國領土的一般的領海面臨者永遠轉到日本的危機。新的漁業協定之前,一年只有數十件的漁撈爭端目前增加到數百多件,嚴重威脅漁民的生活。

 

 

六、幾項提案—代結論

 

 

        然而,如從上述韓國政府的對應態度可見,似乎不能在恢復獨島的完整主權問題上期待政府和總統轉向積極又堂堂的態度。下面提出幾個建議來以替代本文的結論。

        第一、爲了使有良心的市民在日本主流社會紮根並抵禦普通日本人的集體星極右化,則迫切需要擴大韓日民間交流宣傳侵略歷史等方式進行國家層次的對應。需要克服只局限於呈現放出對日情節和感情用事的態度,對日本的歷史歪曲問題的理解也應該從見機行事的短線性對應方法轉向宏觀的視角來把握日本政治的動向和國際形勢之間的相互作用。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對待獨島問題時,則需要借鑒在處理歷史歪曲問題過程總所出現的各種對應方法和其失敗經驗。

        第二、需要建立由韓國政府的國防部、外交通商部、海洋水産部等有關獨島的部門及國會組成的專門機構,周密關注日本的政治動向、研究開發有關法理以外,還需要聽取國民輿論並擴大對民間團體的支援。並在此基礎上需要早日樹立國家對獨島問題的政策原則。這樣,改朝換代以後也能夠堅持政策的一貫性根本。

          第三、金大中總統如同他自己所說,真正“對漁業協定作了許多反省”的話,[30] 現在還爲時不晚。他應發揮結者解之的精神,以廢除1999年新韓日漁業協定爲前提,準備貫徹“獨島基點”的新的漁業協定,因爲它有餘地可能成爲日本主張對獨島的領有權的法律依據。該協定規定過了滿三年何時都可以宣佈廢除。如很多專家所指出,與韓國政府的單方面宣傳和死板性主張相反,該協定包含著沒有明記漁業權和領土權分離的致命性錯誤,因此必須要予以廢除。廢除協定就是一項措施,可以杜絕日本海上自衛隊所屬的軍艦在獨島和鬱陵島中間進行的“哨戒活動”,並可以消除其活動的根據。

       第四、廢除“新的韓日漁業協定”以前,首先應把海軍或海軍陸戰隊等正規軍代替目前的駐紮警察。由於廢除“新的韓日漁業協定”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日本輿論街和極右派,事後的軍隊交替引起爭端的可能性很大。

       第五、韓國總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部長應擺脫日本總理及內閣官員主張對獨島的領有權時保持沈默的“無對應政策”,亡羊補牢,從此開始,有必要遇到日本妄言獨島問題時,應即時反駁的態度變更。到目前爲止,反駁聲明不會立即發展成極端的外交摩擦或爭端。國家的最高執權者應該何時都能向內外闡明爲維護領土和主權的堅定不移的意志,並要有信心。

     第六、應在承認獨島爲韓國領土的一些日本內“良心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及能辯駁日本政府所主張的理論的基礎下,繼續向聯合國和其屬下機構展開系統性宣傳。

      第七、應修改目前限制韓國國民進入獨島的法律,按照憲法所保障的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採取措施允許凡是願意者隨時都可以自由來往。換句話說,應廢除限制入島的法律——“天然紀念物第三百三十六號獨島管理方針”,以提高國民對獨島的關心和維護意志並顯示“實效性佔有”的客觀性。至於政府所提出限制入島的理由,即自然保護及生態破壞問題可以施加適當的措施。

     第八、繼續在人文社會學、自然科學的層次上進行調查研究和探察獨島及其領海,以累積向國際社會顯示韓國政府的“實效性支配”的根據。在這些調查研究和探察獨島及其領海,建立和實施同時開發獨島和鬱陵島的綜合開發計劃。至於在1999年和2000年兩度由“國會獨島愛護者協會”牽頭提議的“獨島開發特貝法案”,政府一方面辯解說,由我們先採取行動,公然引起與日本的摩擦,將不利於鞏固獨島問題。[31] 政府不應再依然如故拿著這些理由反對通過法律案,應儘早通過法案,明確表示對獨島問題的堅定不移的意志,來消除國內外的懷疑。

     第九、上述的獨島和鬱陵島的綜合開發計劃儘管如何進行或如何修改,獨島應有人島化爲適當。如果情況不允許,至少要擴充碼頭設施和有關設備,應把獨島開發爲漁業前進基地。

     最後、金大中總統在訪問日本期間所透露的日本天皇的訪韓問題,應只有日本一誠懇的態度反省和清算過去歷史才允許,否則不應任意決定,並按照韓國國民的共同意見無限延期。總統以及政治領導階層,爲了儘量減少日本利用周邊情況或乘機會的可能性,在南北韓緩和緊張等韓半島問題上應以獨立的聲音和地位起主導作用的同時,另一方面應與周邊強國保持緊密的合作。爲化解這一政治外交上的矛盾,應集思廣益。[32]

獨島無聲,不管主人的意志如何,他將永遠保持沈默。如果韓國政府方面不能站出來實踐上述方案,那只能是該國國民去爭取的責任。一個國家的主權並不是僅靠口頭說話就可以得到的,我們應該記住,那是只有以堅強的意志和實踐維護自己國土的民族才能享受到的權利。

 

 

 

註釋

[1] 關於獨島的地理環以及生態系, 看 韓國海洋研究所,《獨島生態系等基礎調查研究最終報告 書》(首爾 : 海洋水産部,2000年)。

[2] 氣氧化物系在甲烷成分上加以水分而液化的瓦斯,以化爲固體的狀態形成在於海中600~ 16 00米之物質。地質學者認爲在該物質分佈的海底地層下面蘊藏著以天然瓦斯與石油爲600~1600米之物質。地質學者認爲在該物質分佈的海底地層下面蘊藏著以天然瓦斯與石油爲順序。也就是說,氣氧化物是一種石油、天然瓦斯的前兆物質。據說,此物質不但是令人認識石油埋藏,而且其物質本身就可爲良好的燃料。根據業已把此物質推廣普及的俄羅斯科學院的研究,獨島海域屬於該物質大量分佈的位置。日本推測此海域埋藏著相當於日本全人口可以使用約一百年的氣氧化物,已從1990年代中葉著手相關調查研究。看《京鄉新聞》(2000年7月31日)。

[3] 依據Hans Kelsen的定義, “紛爭”在兩個國家間有一方向他方要求特定的事宜, 對此他方拒絕其要求的時候才發生。 Hans Kelsen,The 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New York: Praeger, 1950),p.360. 國際司法裁判所將“紛爭”定義爲“法律的問題或對關於某種問題的意見不一致。

[4] 堀和生,〈獨島,日本땅이 아닌 것 학문적 證明〉,《文化日報》(1997年12月22日 )。此外,至於日本政府獨島領有的主張並無根據的日本學者之論著,看 堀和生,〈1905年日本の竹島領土編入〉《朝鮮史研究會論文集》,第24集(1987年3月);梶村秀樹,〈竹島問題の日本國家〉《朝鮮研究》,第182卷(1978年9月)。

[5] 李仲範,〈獨島 “島根縣告示第40號”의 問題點〉《國際法協會論叢》,第2卷(1986年)頁36。

[6]〈1954年2月10日字日側口述書〉,外務部編,《獨島關係資料基(1)—往復外交文書(1952~76)(首爾 :外務部,1977年),頁1~2。

[7] “SCAPIN”是聯合國最高司令部指令(Supreme Command Allied Powers Instruction)的略稱。SCAPIN第677號是一部爲實行投降條項由聯合國最高司令部向日本政府的外交文書(覺書)是戰後規定日本之領土權的極爲重要文件。關於此文件內容中的與獨島歸屬權關聯的原文部分,看SCAPIN No. 677 General Headquarters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29 January 1946),收錄于羅洪柱著,《獨島의 領有權에 관한 國際法的研究》(首爾 : 법서出版社,2000年),附錄,頁243。

[8] 至於更具體的探討,看羅洪柱著,前出書,頁78~80。

[9] 羅洪柱著,前出書,頁98。

[10] 金明基,〈國際法上獨島領有權과 韓日經濟水域〉,《國際問題》, 第27卷 第4號,頁10。

 

[11] 慎鏞廈,《獨島의 民族領土史的研究》(首爾 : 知識産業社,1996年),頁128~129。

[12] 李種學,《獨島를 둘러싼 바다에 관한 韓日間의 視角》(水源:獨島博物館,2000年),頁6~7;李種學編著,《日本의 獨島政策資料集》(首爾 :史芸研究所,2000年),頁3。  

[13] 沈興澤在該年3月8日獲悉此事實立刻向江原道觀察使報告,觀察使兼春川群守李明來向議政府參政大臣通報。該報告書被朝鮮朝廷接受於1906年(光武10年),名稱是“接受第325號。

[14] 議政府外事局,《各觀察道案》,梁泰鎮,〈文獻的側面 獨島關係資料分析〉,韓國精神文化研究院,《獨島研究》(首爾 : 編者出版, 1996年),頁69轉引。

[15] 至於聯合國在戰後主管對日講和條約的交涉與簽訂過程中處理相關韓國領土的主權恢復的 探討,細節看,金泰川,〈聯合國에 의한 戰後處理過程에 있어서 獨島問題—美國務省 秘密外交文書의 分析을 中心으로—〉(大邱 : 領南獨島研究會第2次學術 , 2001年 2月17日)的論文。

[16]〈對日講和條約(Peace Treat with Japan)〉第2條的原文是如下 :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17] 鄭寅燮,〈國際法側面에서 본 獨島領有權 問題〉,韓國精神文化研究院,《獨島研究》(首爾: 編者出版,1996年),頁95。

[18] 大韓民國外交部,《大韓民國과 日本國間의 漁業에 관한 協定》(1999年1月27日), 第10條。

[19] 徐相文,〈日本歷史歪曲과 獨島〉《한겨례 新聞》(2001年3月6日); 徐相文,〈東北亞國際情勢와 不安한 獨島의 未來〉《月刊中央》(2001年8月號),頁206~207。

[20] 《大韓每日》(2000年9月27日)。

[21] 寺田輝介,〈獨島問題感情的 接近은 곤란〉《月刊中央》(2000年8月號),頁196~197。

[22] 參閱李種學編著,《日本의 獨島政策資料集》(首爾:史芸研究所,2000年),中、參議院會議資料。  

[23] 金榮球,〈21世紀韓日同伴者關係의 發展方向〉,社團法人21世紀軍事研究所第2會國家安保,《새로운 軍事環境과 韓日關係의 改善》(首爾:社團法人21世紀軍事研究所, 20 01年),頁38。

[24] 金榮球,《獨島領有權保存을 위한 基本的 問題의 考察》(首爾 :韓民族獨島 運動本部建設發起大會講演, 2000年9月7日),頁25-26。

[25] 《文化日報》(2001年8月2日)。

[26]〈第136回外務委、農林水産部、運輸委、科學技術委員會聯合審查會〉(1996年5月24日),李種學編著,《日本의 獨島政策資料集》(首爾 :史芸研究所,2000年),頁280。

[27] 獨島守護隊編,《獨島資料集 : 아,獨島》(首爾 : 編者出版,2000年),頁33。

[28] 鄭喜相,〈獨島搶奪 노리는 日本“武力侵攻不辭”〉《時事저널》, 第584號(2001年1月4日),頁67。

[29] 至於金大中總統的有關韓日發言,參閱 金大中,〈21世紀 새로운 韓日파트너십 共同宣言〉(1998年10月); 金大中,〈韓國과 日本은 運命的同伴者〉(1999年10月 9日), 收錄於金大中大統領秘書室編,《金大中大統領演說集》(首爾:編者出版,2000年),第2卷,頁78。

[30]〈金大中大統領獨島關聯發言錄〉(1999年4月3日),國會獨島사랑모임編,《2000年獨島年鑒》(首爾 : 編者出版,2000年2月),頁78。

[31] 國會獨島 編,《2000年獨島年鑒》(首爾 : 編者出版, 2000年2月),頁139~140。

[32] 徐相文,〈東北亞國際情勢와 不安한 獨島의 未來〉《月刊中央》(2001年8月號),頁208~209。

 

위 논문은『亞洲硏究』,第45期(香 港 : 2002年12月)에 실린 것입니다.